(2014)东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建非与被告邢台市北方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非,邢台市北方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639号原告高建非,男,汉族,1955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市北方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法定代表人崔河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非与被告邢台市北方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非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高建非负担。审判员 韩占水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