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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川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雷鹏与XX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鹏,XX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川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雷鹏。被执行人XX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鹏与被执行人XX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3)洛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XX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刚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2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XX刚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3)洛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