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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普森游艇(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辛普森游艇(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16号5幢2层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440662-8。法定代表人李艳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华,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一凡,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普森游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3层02-I、02-J、02-K、02-L、02-M室。组织机构代码:68036885-2。法定代表人MICHAELROWLANDSIMPSON,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易建国,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萍萍,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辛普森游艇(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殷湘洋人民陪审员  何会银人民陪审员  胡桂芬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