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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执字第10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段福平运输毒品罪、组织越狱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0474号罪犯段福平,男,1968年5月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祥云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罪犯段福平,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二○○二年十月二十日被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看守所交付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被该院于二○○三年四月七日作出(2003)临中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福平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前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4310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八年三月二日、二○○九年三月十一日、二○一○年九月九日、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段福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段福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福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福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