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连文记诉被告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文记,王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08号原告:连文记,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丰首羡镇后连庄**号,身份证号码3203211974********。委托代理人:周文龙,系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顺,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牛营子乡大温杖村*组****号,身份证号码211321197007170871原告连文记诉被告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文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关宇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茵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