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商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候红燕与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红燕,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商初字第00106号原告候红燕。被告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红燕与被告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红燕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红燕撤回对被告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为1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珍友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