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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戴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戴某。被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戴某与被执行人董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治宇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寅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