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桂敏与陈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敏,陈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404号申请人李桂敏。被执行人陈建伟。本院在李桂敏申请执行陈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四万元,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建伟银行存款四万一千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云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