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行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与李根生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李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龙行审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东雁,区长。委托代理人张丰军,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根生,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字(2013)2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郑永强审判员 梁成勋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春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