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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市民重初字第23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立民与鲁能帆茂物流有限公司等一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市民重初字第2386-2号原告张立民,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原鲁能帆茂物流有限公司莱芜车队职工,住莱芜市。委托代理人刘育东,男,济南市中东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海峰,男,济南市中东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鲁能帆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翟纪庆,总经理。被告济南宏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民与被告鲁能帆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宏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民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立民负担。审判长  张来安审判员  李 江审判员  宋 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