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省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其他费用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南太洙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福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