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安国卫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国卫(小名“海峰”),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河北省康保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张北县。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某,张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国卫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峰、樊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国卫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安国卫以吸食和贩卖为目的,花31000元人民币从张家口市一名叫“军军”的人手中购买到冰毒约200克,并将其藏匿在一条云烟烟盒内带回张北县其住处。后安国卫安排其朋友韩某到其住处将此云烟送到杏花小区交给他本人,安国卫取出两盒烟后,其余的让刘某甲藏于刘的轿车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被查获的白色晶体7袋重197.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安国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安国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其购买毒品是供自己及朋友吸食,没有准备贩卖。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安国卫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安国卫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系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安国卫花31000元人民币从张家口市一名叫“军军”的人手中购买冰毒,并将其藏匿在一条云烟烟盒内带回张北县其住处。后安国卫让其朋友韩某将此云烟送到杏花小区交给他本人,安国卫又让刘某甲将此云烟藏于刘的轿车内,随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被查获的白色晶体7袋重197.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7月10日18时许,张北县公安局在办理刘某甲等人吸毒案时,刘某甲的轿车内有一条已拆封的云烟,在这条烟中发现冰毒7袋。2、被告人安国卫供述证实:他是从2012年9月份开始吸食冰毒的,后来通过王利强跟张家口的“军子”开始购买冰毒。2013年7月9日,他想多购买些冰毒在结婚办事的时候给朋友吸,连自己吸,还想着拿冰毒给人送礼,就给军子打电话联系多买些冰毒。第二天上午,军子给了他一个黑色的塑料袋,里面放着6、7袋冰毒,大约200克。他从附近的超市买了一条云烟,把冰毒放在烟盒中就回了张北家中。中午他和小砍(杨某)到了杏花小区的7号楼2单元301室,当时宁宁(刘某甲)自己在房中,他们三人就吸食以前剩下的冰毒。期间韩某打电话说在他家里,想跟他借点钱,他告诉韩某在东辰杏花小区,韩某要过来,他就让韩某顺便把放在电视柜上的一条烟拿过来。韩某过来后,把装有大云烟的塑料袋子放在他旁边,韩某跟他借了4000元就走了。他感觉烟放在这儿不安全,就想把毒品转移到车上,就跟宁宁说,把这多半条烟放在你车上吧,宁宁就拿着烟下楼了。过了一会儿,他看见警察在楼下,就和小砍打开窗户跳到了二楼的台子上,准备从二楼跳下去逃走,结果把脚崴了。他没有卖给过金小龙、王青凯冰毒,就是给王青凯联系的买过。3、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7月10日中午,他回到杏花小区安国卫租住的楼房,2点左右,安国卫和小砍回来了,安国卫找了点冰毒,他们三人溜了一会儿,后来就打扑克。中间安国卫接了个电话,过了一会儿有人敲门,是成子(韩某)来了,手里拿了一个塑料袋,成子和安国卫在外屋说了会话就走了。安国卫从成子拿来的塑料袋里拿出一条云烟,拿出一盒给了小砍,自己拿了一盒,剩下的扔在了沙发上。5点多的时候,他准备下楼从车上拿衣服,安国卫让他顺便把烟放在车上,他就拿着烟下了楼,刚到楼下停放的车内拿东西时就被警察抓住了,原来这条烟里有7袋冰毒。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0日下午,他和小安(安国卫)、小刘(刘某甲)在杏花小区吸毒,小安和小刘出去了一会儿,小安回来说楼下有警察,紧接着有人敲门,他和小安从三楼跳到二楼后被民警抓获。前一个月左右,他和安国卫买过两回冰毒,每次都是不到1克左右,在张北汽车站附近交易。5、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大约两个月前的一天上午11点左右,他去安国卫家借钱,安国卫不在,他就给安国卫打电话,安国卫说在东辰杏花小区,还说家里有一条大云烟,让给捎到东辰杏花小区。到了杏花小区7号楼一个单元的3楼,安国卫、小砍、亚宁三人在一起打扑克,他把烟给安国卫放在了打扑克的床上,安国卫借给他4000元钱,他拿上钱就走了。6、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证实从刘某甲的轿车中,扣押安国卫藏匿的冰毒7袋。7、张家口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白色晶体7袋,重197.1克,从随机抽取的2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从上述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1%。安国卫尿样毒品检验为阳性。8、被告人安国卫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国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内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97.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购买毒品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理由为,安国卫对指控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予以否认,辩称是供自己及朋友吸食的,虽有相关证人能证明曾和安国卫购买过毒品,但不能证实本次安国卫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贩卖。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国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28年7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志泉审判员 徐卫平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