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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刑监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李小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陇刑监执字第55号罪犯李小利,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甘肃省武都区人,现在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2012年5月31日,陇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陇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李小利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始终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敢于同违纪行为做斗争,团结同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专心听讲,主动完成课后作业,勤于汇报思想认识,各课考试成绩良好。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吃苦耐劳,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秀;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因表现突出,2013年被武都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教育成绩单。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实际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杨 劼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张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