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崔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靳学堂审 判 员 经为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