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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崔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靳学堂审 判 员  经为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