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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执字第10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施应学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应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0486号罪犯施应学,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七月九日作出(2003)临中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应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4548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八年三月二日、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施应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应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施应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应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