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邱某燕与吴某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燕,吴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邱某燕。被执行人吴某华。申请执行人邱某燕与被执行人吴某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电法执字第2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朱文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