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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8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孟宪香与杨兴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香,杨兴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803-1号原告孟宪香。被告杨兴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香诉被告杨兴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杨兴富驾驶的鲁16/G****号运输拖拉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杨兴富驾驶的鲁16/G****号运输拖拉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