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宋进波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进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153号罪犯宋进波,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因犯抢劫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以(2006)城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宋进波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执行机关考核认为,罪犯宋进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技术学习,到课率100%,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出勤率99.6%,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本院审核认为可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进波予以减刑一年两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 赢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