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中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杭州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等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济宁金磨坊豆浆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姜广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金磨坊豆浆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法定代表人随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金磨坊豆浆机制造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侵权,限期履行赔偿义务。因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王齐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