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洁与陈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洁,陈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杨洁。被告陈秀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洁与被告陈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洁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洁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洁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