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洁与陈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洁,陈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杨洁。被告陈秀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洁与被告陈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洁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洁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洁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