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仓执字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江苏惠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慧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仓执字001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慧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三仓镇西环路。法定代表人孙金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增林,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海陵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冯慧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宏林,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江苏慧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东仓商初字第0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江苏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实施冻结,并于2014年5月29日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谈话。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要求自行处理。2014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慧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东仓商初字第00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 路代理审判员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