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4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海信用社与刘明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海信用社,刘明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4589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海信用社。负责人周庆永,主任。被告刘明星,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海信用社与被告刘明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海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