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督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与李金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李金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督字第631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代表人:胡海涛,主任。被申请人:李金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李金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撤回支付令申请。审判员 张柏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