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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薛猛勇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猛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835号罪犯薛猛勇。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1年8月9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宿城刑初字第0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薛猛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至2019年12月13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苏彭狱减建字第13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猛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薛猛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和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薛猛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薛猛勇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