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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23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