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23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