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中法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光辉与郝义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光辉,郝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中法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高光辉,男,汉族,1967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郝义彬,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高光辉与被执行人郝义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承仲调字(2013)第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8135.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如期向本院申报了相关财产。双方在承德仲裁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了调解,并于2014年5月13日做出承仲调字(2014)第32号调解书,其中第二条内容为,申请人本次仲裁主张的内容与被申请人承仲裁字(2013)第16号裁决书的内容相互抵消,双方互不追究,仲裁费各自承担。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仲裁委员会承仲调字(2013)第31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刚审判员 齐XX审判员 XX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屈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