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周文利、王大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利,王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利,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王大海,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大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22日前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王大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以被执行人王大海名义购买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文博园小区11号楼202室、203室、204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070196)的三套房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申请人周文利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