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行非审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财远、曹慧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财远,曹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蒙行非审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318052—9,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嵇康北路。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财远,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曹慧,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李财远、曹慧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蒙计征决(2013)第Q1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蒙计征决(2013)第Q1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蒙计征决(2013)第Q1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井飞雪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