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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执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朱武林与郁雪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武林,郁雪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靖执字第0059号申请执行人朱武林,男。被执行人郁雪培,男。朱武林与郁雪培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靖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郁雪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武林劳动报酬295000元;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被执行人郁雪培负担(申请执行人已交纳,被执行人郁雪培在履行判决义务时直接付给申请执行人)。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郁雪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或证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靖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峰执行员  孙 斌执行员  沈华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