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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郏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爱云申请执行唐钦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云,唐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郏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张爱云,女,1984年4月7日生。被执行人唐钦超,男,1983年12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张爱云与唐钦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钦超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钦超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鲁青建执行员  杨红伟执行员  姬登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星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