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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杨亚林与于书梅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林,于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杨亚林,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18日,甘肃灵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于书梅,女,汉族,生于1952年9月9日,甘肃灵台人,农民。杨亚林与于书梅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灵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于书梅赔偿杨亚林医疗费等共计6872.0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年1月13日立为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书梅暂无履行能力,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灵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于书梅赔偿申请执行人杨亚林医疗费等人民币6872.0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亚林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于书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于书梅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峰审 判 员  张建刚代理审判员  郭恒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