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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法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法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生于1980年4月21日,中专文化程度,康乐县人。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生于1987年4月6日,系村医,康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及孩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雪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