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华法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李美玉与被告冯日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玉,冯日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李美玉,女,32岁。委托代理人赵辉,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日平,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玉与被告冯日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5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4年5月29日,原告李美玉未到庭参加诉讼,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赵辉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李美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美玉负担。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