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民字第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与严一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严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10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负责人:娄永海。被执行人:严一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商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严一梅名下位于柯桥勤业广场1幢401室-414室房产[总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407.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31.33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4)0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