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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2000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双进,张双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泽,该社信贷员。被告张双进。被告张双群。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双进、张双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苏俐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