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连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连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连某负担。审判员 崔福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付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