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杨鑫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鑫,王兴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99号申请执行人杨鑫。被执行人王兴标。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鑫与被执行人王兴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启久民初字第0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兴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鑫工资11800元,于2014月1月20日前给付6000元,余款5800元于2014年5月20日前付清,并承担受理费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其家中除基本生活必需用品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家中除基本生活必需用品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久民初字第0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终结执行裁定和执行依据,并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红忠执行员 黄志勇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建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