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海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