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三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晓涛与吕敬安、吕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黄晓涛,男。被告吕敬安,男。被告吕淑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涛诉被告吕敬安、吕淑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涛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晓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晓涛负担。审 判 长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