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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江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17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本市某区某街某巷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9日被羁押,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一思、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起,被告人江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贝新镇东街18号对面房屋内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同年12月19日21时许,江某某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同时被缴获投注单据49张、赌资人民币2580元。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江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其女朋友即将临盆需要照顾,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起,被告人江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贝新镇东街18号对面房屋内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同年12月19日21时许,江某某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同时被缴获投注单据49张、赌资人民币258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邱某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缴获的投注单据及赃款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身份材料,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江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被告人江某某扣押在案的现金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二、缴获的赃款人民币2580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