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喀法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刘永志与吕凤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志,吕凤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喀法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志,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被执行人吕凤元,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2)喀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吕凤元在喀喇沁旗锦山镇财政所存放的征地款131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姜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