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郎民一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兵祥与刘义然、汪叶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祥,刘义然,汪叶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一初字第00665号原告:王兵祥,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朱凌辉,郎溪县建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义然,男,成年,汉族,现住郎溪县。被告:汪叶俊,男,成年,汉族,现住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祥诉被告刘义然、汪叶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祥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兵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兵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