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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78年3月22日生。被执行人王某,男,1976年2月3日生。许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许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秦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王某分期履行。由于履行期限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邬海翔执 行 员  刘浩东执 行 员  杨厚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李欣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