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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商初字第0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与吴江金通力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吴江金通力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商初字第0843号原告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莫卫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辉,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金通力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扣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金通力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有顺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郝 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