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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汪廷玉与任太良、唐前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廷玉,任太良,唐前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汪廷玉。被执行人任太良。被执行人唐前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廷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太良、唐前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566元,执行费178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汪廷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太良、唐前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黄鹏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