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汪廷玉与任太良、唐前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廷玉,任太良,唐前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汪廷玉。被执行人任太良。被执行人唐前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廷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太良、唐前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566元,执行费178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汪廷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太良、唐前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黄鹏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