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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王俊杰与徐景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杰,徐景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王俊杰,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巧莲(系王俊杰之母),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景辉,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俊杰诉被告徐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2014)延民初字第2786号《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签收,原告未在《预缴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七日内完成缴费事项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森茂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