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红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罗发金诉马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发金,马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红民初字第567号原告:罗发金,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回族,宁夏海原县人,小学文化,个体。被告:马万忠,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金诉被告马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发金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发金以被告马万忠因贩卖毒品被逮捕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发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罗发金承担。审判员 马春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