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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华诚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华诚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236号原告:吉林市华诚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南山街创业家园A座创业大厦310A-10室。法定代表人:赵学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宪贵,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智晓竟,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华南小区4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仁权,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孙华茵。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华诚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华诚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华诚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华诚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3.00元由原告吉林市华诚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健华人民陪审员  毛 强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