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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献民诉被告刘惠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杨某某,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