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献民诉被告刘惠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杨某某,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