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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童家成与被执行人姚德平、陈春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执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童学成。被执行人姚德平。被执行人陈春妹。申请执行人童家成与被执行人姚德平、陈春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丹后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被执行人姚德平、陈春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童学成建房款395000元,此款由被执行人姚德平、陈春妹于2013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余款145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则被执行人另行承担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0000元,申请人可就所有未付款及经济损失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因被执行人姚德平、陈春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童学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7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执行传票,责令其在2013年12月9日前履行义务。届期,被执行人姚德平、陈春妹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春妹所有的座落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号甲*(*门)的房屋一套(新档案号:**********)。后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姚德平、陈春妹银行账户,其无存款,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姚德平、陈春妹无银行存款,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丹后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确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虞 韵执行员 陈金华执行员 张俊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佳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